预案,是指根据评估分析或经验,对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影响程度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6篇
【篇1】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9月20日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国际疫情监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 疫情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转载于 :wwW.Aishanglou.net 艾 尚学习网: 关于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六篇】)。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农业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工作,以及国际航班、轮船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6 宣传教育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7 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贸易和旅游业的影响。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2】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保障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当前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治工作,决策有关疫情的重大事项。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
1、区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工作;拟定非洲猪瘟疫情有关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布署;组织实施、指挥扑灭本区发生的疫情;监督管理全区疫情防控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并监督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部门、街道的防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相应等级的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3、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新闻宣传工作。
(2)区公安分局
协助做好疫点封锁、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产品来源调查等工作,做好疫点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交警五大队、六大队
负责做好各生猪产品运输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的封锁工作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运输等工作。
(4)区教育局
负责在校学生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对全区中小学食堂的生猪产品进行来源检查,防止疫点生猪产品进入校园,加强学校食堂的餐厨垃圾管理。
(5)区民政局
制订并实施疫点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疫点、灾区重建和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6)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并做好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7)区环保局
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区动防指做好疫情的控制工作。提供无害化处理地点,并参加无害化处理过程。
(8)区物价局
负责物价监控,依法管理生猪产品价格,制止价格垄断,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哄台物价违法行为。
(9)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关闭疫点生猪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生猪产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产品监管,做好生猪产品加工、销售、管理监督工作,参加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工作。
(10)区城管局
负责取缔生猪产品场外交易;协助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控制。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用于饲喂生猪。参加染疫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将需要销毁的生猪产品,运输到环保局指定的掩埋地点,实施掩埋。
(11)区商务局
加强辖区市场生猪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防止因猪肉市场的波动对市场生猪产品供应产生冲击,维护市场稳定。
①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调查,监测和上报工作。
②提出划定疫点和受威胁区建议,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③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④指导辖区内生猪产品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
⑤对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运输工具等紧急物资储备方案提出建议。
⑥对无害化处理,消毒和运输等所需要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
⑦参与组织对疫点、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2)区旅游局
负责做好A级景区饲养动物免疫工作的督促,配合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13) 区卫计局
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加强辖区医院食堂的餐厨垃圾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信息交流与合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全面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有关防疫事项,参加本辖区内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过程,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地的卫生消杀工作。
二、疫情的确认与预案启动
(一)疫情确认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疫情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2、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区指挥部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属于非洲猪瘟疫情或疫点产品的,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南京市指挥部,并同时报告区政府。
3、有关疫情由上级部门最终确认。
(二)预案启动
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疫情或确定来自疫点的生猪产品出现时,即启动本预案相应应急措施。
三、应急反应
非洲猪瘟疫情确认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立即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受威胁区。
(一)分析疫情
对生猪的来源及其可能扩散的情况立即进行追踪调查,追回已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生猪产品进行封存、消毒、销毁、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范围
将疫点生猪产品所在的经营场所定为疫点,将疫点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情处理
疫情确定后,对疫点进行封锁。区动防指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处理队伍,实施对疫点进行封锁和消毒,对受威胁区的生猪产品进行排查。
1、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对生猪产品进行收缴、封存、无害化处理。
(2)对疫点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3)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2、对受威胁区生猪产品交易市场进行排查,对进入受威胁区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消毒。
(四)处理记录
区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五)非疫点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物资。在疫情发生时应及时启动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向参与处理疫情的各部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及其他物品等。
(二)人员保障
1、全区组建非洲猪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区城管局组织20名人员,负责对疫点实施消毒、无害化处理;区卫计局组织10名医护人员,负责对疫点人员实施医护和消毒工作;区环保局组织5名人员,负责联系和指导实施无害化处理;区公安分局组织10名公安干警、交警大队组织6名交警,负责对疫点进行封锁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转运过程中的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各街道分别组建15人的应急预备队,负责做好疫情应急防控相关工作。
2、区属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以确保及时控制疫情。
(三)资金保障
对于经营户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所受到的损失,由区财政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篇3】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国际疫情监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 疫情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农业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工作,以及国际航班、轮船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6 宣传教育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7 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贸易和旅游业的影响。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4】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家猪、野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和《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州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或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州农委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州政府提出启动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并向州政府提出指挥部组成部门名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按照农业农村部、州农委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非洲猪疫情防控情况;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疫情发生时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筹措防护、设立临时检查消毒站、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补偿等所需费用。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计生、市场监管、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民航安全监管、邮政管理、保监、铁路、机场以及新闻、武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海关、民航安全监管、邮政管理、保监、铁路和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省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当其他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与其相邻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边界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省际边界巡查、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
【篇5】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国际疫情监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疫情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技术保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6.5?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农业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工作,以及国际航班、轮船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6?宣传教育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7?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贸易和旅游业的影响。
7?附则
7.1?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6】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国际疫情监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疫情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响应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转载 于:Www.aIshaNglou.net 艾尚学习网 : 关于非洲猪瘟应急预案2019【六篇】)。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技术保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农业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工作,以及国际航班、轮船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宣传教育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贸易和旅游业的影响。
7附则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